房屋租賃契約書作為收款收據、應貼足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租賃契約書作為收款收據、應貼足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所謂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例如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並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該契約書即兼具銀錢收據性質。
    稅務局更進一步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如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2洽詢。

更新日期:201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