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為解除原不動產買賣契約所書立之協議書,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時,該協議書可免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為解除原不動產買賣契約所書立之協議書,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時,該協議書可免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所立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之契據均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惟民眾已辦妥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該不動產買賣契約,另行書立解除契約返還所有權之協議書,並持該協議書以「買賣」為移轉原因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返還記時,該協議書因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2洽詢。

更新日期:201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