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出資建造的房屋,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非本人出資建造的房屋,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興建房屋以本人為原始起造人,但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按照實質課稅原則,應在建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連同相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舉例說明如下:如民眾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本人為起造人名義(實際上為買賣)、或由本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本人為起造人名義(實際以土地交換房屋)、或由長輩出資以本人名義為起造人名義(實際上為贈與)等情形,則本人仍應分別按買賣、交換、贈與等稅率申報繳納契稅。
   民眾如有上述非本人出資興建房屋而取得使用執照,且未申報繳納契稅者,在收到該局實質課稅輔導函時,請儘速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反之,民眾如果認為無應報繳契稅之情事,請於規定期限內備妥工程合約書、工料、發票、付款證明等相關憑證供該局憑以核定是否免徵契稅。

更新日期:201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