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租賃契約若具備銀錢收據性質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嘉義訊】本局表示,印花稅乃憑證稅,舉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均為印花稅課稅範圍。租賃契約雖非屬前開應稅憑證之列,惟出租人如於房屋租賃契約副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規定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乙棟,簽約時乙君收取月租金3萬元及保證金6萬元,同時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此租賃契約兼具替代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360元。如該租金及保證金以支票方式收付,且於租約內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其稅輕罰重,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徵外尚會依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務必確實貼用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201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