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既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房地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尚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是以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每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期始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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