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贈與土地,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如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即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否則該土地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十以上)課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適用條件,如下:
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登記;
2.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納稅人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61002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