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戶籍遷出,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稽徵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00年度地價稅清查作業前於1月份展開,將持續清查至8月31日止,對於適用特別稅率用地、課徵田賦土地及各項公、私有減免稅地都是清查重點。該局表示,清查時最常見的補徵5年稅款案件,大多是因戶籍遷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而被補徵差額稅款,是以提醒納稅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此,已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有戶籍遷出無人設籍情形,雖實際仍居住該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戶籍遷出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一經查獲,除追補應納稅額外,還會處以3倍以下罰鍰。您對地方稅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