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考量違章情節輕重使用牌照稅違章罰款倍數修正為1倍以下及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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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考量違章情節輕重使用牌照稅違章罰款倍數修正為1倍以下及2倍以下

【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第28條規定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修法後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分別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原規定,逾期未完稅車輛逾滯納期滿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為考量按違章情節輕重,調整裁處罰鍰金額較具合理性,因此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另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並將配合修正,以維護租稅公平。
  稅務局又說,使用牌照稅第28條修正案,自103年6月20日生效,如還有任何使用牌照稅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或2222121專33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更新日期:201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