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 (即9月22日)前提出,當年度才可以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給開工廠的人使用,都可以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10課徵,經核准地價稅不用累進課稅。該局進一步說明,要適用工業用地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天(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超過規定期限申請,就只能從申請的次年(期)起開始適用,未開工生產者,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的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建物權狀〉等文件影本;已經開工生產者,應填具申請書、工廠設立許可證影本、工廠登記證影本、使用執照影本,向稅務局申請。您對地方稅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