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大賣場或超級市場等附設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辦妥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賣場如附設或提供場地供人擺設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機、兒童乘座電動搖搖馬或類似功能之選物販賣機供人娛樂者,提供娛樂設施人,應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公司如與提供娛樂設施人訂立契約出租場地供其擺設電動玩具收費者,應由提供娛樂設施人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反之,公司如與人訂約承租電動玩具,並於其賣場擺設供人娛樂收費者,則公司本身即為提供娛樂設施人,即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稅務局亦表示,提供娛樂設施人如未依規定向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經查獲者,稅捐機關將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稅務局呼籲提供娛樂設施者,若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該局補辦,以免查獲被罰,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