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購退稅時原出售自宅用地面積之計算不受3或7公畝限制!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申請重購退稅時原出售自宅用地面積之計算不受3或7公畝限制!

○君來電詢問,最近剛賣舊屋買新房子,其賣舊屋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能否辦退稅,而舊屋的土地面積比較大,不知道申請退稅時有没有面積方面的限制?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再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不管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依照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在原來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部分,不會受到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的限制。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民眾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只要在二年內再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買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以後的餘額者,可以向稅捐徵機關申請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買土地地價的數額;如果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再出售原有的自用住宅用地的情形,也可以申請退稅,並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不可超過3公畝或7公畝之限制。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重購退稅相關規定,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更新日期:201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