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空出售房地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土地增值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騰空出售房地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土地增值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減輕自用住宅用地出售者稅賦負擔,規定一人一生一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的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欲適用此優惠稅率,必須符合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房地設有戶籍。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房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者,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201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