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適用廢止前促產條例第9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注意向財政部申請之期限,以免權益縮水!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廢止前促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且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於其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1年內檢齊文件,向財政部申請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亦規定,公司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可延至期限屆滿之次日起90日內補送;若公司逾期提出申請者,財政部仍就賸餘之期間核定適用獎勵。賸餘期間,自文件檢齊之當日起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公司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且依規定選定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已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完成證明函,因完成證明所載投資計畫完成日為95年7月31日,依規定公司應於96年7月31日以前檢附文件向財政部申請5年(自95年7月31日至100年7月30日止)免徵營利事所得稅;公司未能於期限內檢齊文件,亦未申請延期補證,遲至98年4月13日始提出申請。財政部乃核定該公司自文件檢齊之日98年4月13日起至100年7月12日止,計賸餘期間2年3個月,自投資計畫完成之日95年7月31日起連續2年3個月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依廢止前促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記得於規定期限內向財政部申請5年免徵營利事所得稅,以免像本案例公司原來五年免稅期間只剩2年3個月,應享受之租稅優惠打折,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 06-2298035
  彙總編號:1000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