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契稅申報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撤銷契稅申報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契稅申報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
  該分務局表示:一般買賣契約之解除,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但經由司法機關判決買賣自始無效,始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您,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別忘了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另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填具撤銷申請書,並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契稅稅單及雙方同意撤銷切結書外,填具申請書時所蓋印章,應注意是否為立約時之原留印章,以免因印章不符,徒增往返稅務局補正之不便。

 

更新日期:201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