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得以前3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估列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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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得以前3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估列備抵呆帳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各項費用及損失,原則上必須是屬於已實現或已發生者,才能被認定,至於未實現的費用或損失,則須屬稅法有特別規定者,才能在尚未實現前就可列報費用或損失,「備抵呆帳」就是特別規定之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原來是必須等到確實無法收取時,才能列報呆帳損失,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的考量,稅法特別規定允許呆帳在尚未實際發生前,可每年提列備抵呆帳,供實際發生呆帳時沖抵,提列備抵呆帳年度可就提列金額先行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對備抵呆帳的估列方式提出說明,備抵呆帳餘額係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1%限度內酌量估列為原則,但為求客觀及配合實際發生呆帳的情形,實際發生呆帳率偏高的營利事業,可選擇改按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來估列備抵呆帳。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1年底的應收帳款3,000萬元,應收票據2,000萬元,甲公司可按1%估列101年度備抵呆帳為50萬元〔(3,000萬元+2,000萬元)×1%〕,但甲公司近幾年收帳情況不佳,98、99及100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分別為3%、4%及5%,遠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甲公司可選擇改按前3個年度(98、99及100年)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4%【(3%+4%+5%)÷3】,估列101年度備抵呆帳為200萬元〔(3,000萬元+2,000萬元)×4%〕。

南區國稅局再度提醒各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除要注意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外,並可善用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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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