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應按「其他酒類」申報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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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應按「其他酒類」申報菸酒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健全酒品市場,製酒業者產製之「料理米酒」,應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所製成之酒品,即使名稱標示為「料理米酒」,亦應依照其使用原料歸類「其他酒類」申報課徵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及第8條規定,料理米酒,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百分之20,每公升應徵收菸酒稅9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菸酒稅7元。產製廠商如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的料理米酒,應以「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菸酒稅,倘若廠商取巧以「料理米酒」申報,則涉有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稅額處以1至3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廠商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料理米酒(酒精成分19度)」10,000公升出廠,並以「料理米酒」類別申報每公升繳納菸酒稅9元,由於該廠商並非以米類為「料理米酒」之製酒原料,依規定應按「其他酒類」辦理申報,每公升應課徵菸酒稅133元(19度×7元),甲廠商因涉申報不實,除補徵菸酒稅1,240,000元【124元(133元-9元)×10,000公升】外,並按補徵稅額處以1至3倍罰鍰。
中區國稅局再次呼籲,產製廠商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所製成之酒品,應按「其他酒類」辦理產品登記申報菸酒稅。為維護廠商權益,請自行檢視已辦理產品登記之酒品是否符合規定,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若經查獲逃漏菸酒稅者,依菸酒稅條例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的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陳芳質,電話:04-23051111轉7312)。

更新日期:20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