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市東區稅捐處表示,購買房屋應由買受人報繳契稅,但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約書,非屬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稅捐處說明,所謂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係指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或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如果購買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契稅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

 高市東區稅捐處表示: 民眾若想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其他地方稅稅捐疑義時,歡迎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及該局網站http://www.khtb.gov.tw提供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