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移送執行之欠稅繳納確有困難者,得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已被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款,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款時,可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拉長繳稅期間,以減輕繳稅負擔,避免因一時無法籌借款項繳清稅款,致各項財產被強制執行。
  該分局提醒民眾,經移送執行之欠稅欲辦理分期繳納者,需檢附經濟狀況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處提出申請,行政執行處會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斟酌欠稅金額之多寡,核准納稅義務人的分期申請。但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案件,如果未依分期繳納,行政執行處仍可能取消其分期繳納,並請義務人一次繳清所有欠稅,所以納稅義務人務必履約分期繳納金額,不可疏忽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