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人送達行政處分文書應先向法人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對法人送達行政處分文書應先向法人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

(臺中訊)「哎!這公司早就沒租了,為什麼你們還要把稅單寄到我這呢?」王太太拿著前承租人某公司的稅單到地方稅務局詢問。

  地方稅務局表示,關於王太太的情況,多數發生在把房屋出租給公司行號營業,當該公司他遷卻未辦理變更營業處所登記,稽徵機關因無法以外觀逕認為該公司不在該處所(例如尚在運作中但不營業或內部整理等),對該公司為行政文書仍須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為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同法第72條第2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清算中的公司其法人格仍存在,行政機關仍應依法就其事務所或營業所寄送文書,如果有特殊情形,可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2項但書「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故依前項對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無法送達者,依情形會向該公司的代表人或管理人的戶籍地、居所地或其他處所再為寄送,若均不能送達者,再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為公示送達。

  上開但書所謂「必要時」於其他會晤處所或住居所為送達,有其相當要件,如送達法人之營業所而未果亦是(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265號裁定參照)。

  因此當房屋出租給公司行號使用時,若該公司行號營業地址登記於承租地址,當該公司行號不營業或他遷卻未變更該址即可能發生此情形,因此地方稅務局建議各位承租人,辦理公司登記若有更改營業處所、暫停營業或清算等情形,記得變更營業處所或事務所登記;而各位出租人請記得提醒承租的公司行號於退租時變更營業登記。如您對稅捐文書仍有疑問,可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