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以免負擔往後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以免負擔往後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出售車輛,應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否則其使用牌照稅甚或違章罰鍰,都會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

  地方稅務局指出,一般民眾以為買賣車輛,只要簽了買賣契約書,在買方付款,賣方交車後,車輛買賣手續即算完成。但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車輛買賣的合約書係屬私人契約行為,若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在新車主未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時,因監理機關的車籍及稅籍資料仍為舊資料,所以當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違章情事,仍會向原登記之車主課徵或處罰。

  為保障您的權益,地方稅務局呼籲,民眾在轉讓車輛所有權時,務必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如遇有新車主拒不配合辦理時,原車主可提供催辦過戶的報紙或郵局存證信函等資料,逕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以確保免除日後被追繳使用牌照稅及違章罰鍰的煩惱。

  民眾如有其他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