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附設之停車位其持分土地併主建物基地移轉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法附設之停車位其持分土地併主建物基地移轉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分別編列門牌並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地下層停車位併同主建物移轉,該地下層停車位如為主建物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其持分土地併同主建物基地移轉時,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百分之十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非坐落建物基地之地下層停車位,若屬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其持分土地併同主建物基地移轉時,應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號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