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有關資料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予辦理分單手續,但其提供之資料,占有人如有異議,應由所有權人或由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更正,如雙方當事人仍有爭議,在有關資料未能確定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分單指定負責代繳地價稅之占有人逾滯納期限仍未繳納時,稽徵機關可先就代繳人之財產予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倘代繳人之財產不足抵繳滯欠之地價稅時,再以占用之土地為標的移送執行。

更新日期: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