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縱嗣後補強仍應依法課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縱嗣後補強仍應依法課稅

(苗栗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適用上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應以移轉時該農地確實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倘於移轉時未符上述要件自無不課徵之適用。     該局指出,土地於法院拍定當時之使用現況已有違章建物或其他未作農用情形,縱於拍定後補辦建照、執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並憑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法適用上述不課徵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經法院拍賣之農地,於拍定當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依上開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收到該局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聯絡人:黃秀春 聯絡電話:(037)472215分機201

更新日期: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