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新北市訊】稅捐處表示,為因應豪雨可能造成財產的損失,稅捐處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於災害造成損失時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申請減免稅捐之需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本市轄區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轄區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納稅義務人可至新北市政府稅捐服務網(http://www.tax.ntpc.gov.tw/)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稅捐處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稅捐處暨所屬各分處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580-739查詢。
撰 稿 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8952-8130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8952-8130
更新日期:20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