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或贈與稅額30萬元以上無力一次繳納者,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3項規定,遺產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0890450113號函釋規定,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未依限繳納,稽徵機關即就未繳清餘額,一次發單通知繳納,同時應依同法第3項規定加計利息。該局特別呼籲,申請分期後應按期繳納,以免稽徵機關停止其延繳之權利,復就未繳稅款加計利息一次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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