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稅處全面清查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市稅處全面清查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

臺北市稅捐處將自103年6月1日起全面清查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重購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經查如有移轉他人、未設立戶籍、出租、營業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情形,將依規定追補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均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稅捐稽徵機關,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之稅款,以減輕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負擔。但為避免該退稅措施遭到濫用,這類案件核准退稅後,稅捐機關將自重購土地辦妥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亦即該土地於上述列管5年內不能再移轉他人,而且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也不能改作營業或出租等使用。

該處舉例說明,陳先生分別在100年8月及102年3月間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向稅捐處申請重購退稅,經核算後退還土地增值稅70萬元,但陳先生因工作需要將戶籍遷出至工作地,經稽徵機關查獲後,應追補已退還之全額稅款。陳先生因一時疏忽,在5年管制期間內將戶籍遷出,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遭追補已退還之鉅額稅款。因此,該處提醒民眾,已辦理重購退稅之土地,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改作其他用途及戶籍遷出,以免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另土地所有權人於管制期間內死亡者,將以繼承人為列管對象,持續列管至5年期間屆滿為止。

您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該處網址為http://www.tpctax.taipei.gov.tw。

更新日期:201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