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案件經移送強制執行後,除本稅外,還要繳納15%的滯納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案件經移送強制執行後,除本稅外,還要繳納15%的滯納金

(臺中訊)在沙鹿區以駕駛計程車為業的陳先生來電詢問,因使用牌照稅欠稅,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的傳繳通知,表示願意繳納本稅,但可否免除滯納金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繳款書經合法送達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繳納期間未繳納之稅捐,每逾2日加徵1%的滯納金,屆滿30天仍未繳納時,稅務稽徵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所以,陳先生超過滯納期間仍未繳納,除應繳納本稅外,尚須繳納15%的滯納金。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