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若全戶戶籍遷出時,即應於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改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若全戶戶籍遷出時,即應於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改課!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土地符合下列條件者: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可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常忽略原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爾後因就業、子女就學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致使該地址內沒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1人的戶籍登記,因已不符合土地稅法所規定應設立戶籍的要件,縱使仍居住於該地作自用住宅用途使用,也不能再適用優惠稅率,因此民眾應於30日內向所屬分局申報,以免事後經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