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特別稅率、減免等原因、事實消滅時須自動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適用特別稅率、減免等原因、事實消滅時須自動申報以免受罰

花蓮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適用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未主動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被查獲除追補徵應納稅額外還有可能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表示,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逃漏稅或減輕稅賦者,裁處之罰鍰倍數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辦理: 一、短匿稅額每案每年新台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免於處罰。 二、短匿稅額每案每年新台幣2萬5千元至5萬元、逾5萬元至7萬5千元、逾7萬5千元者,分別按短匿稅額處0.5倍、1倍、2倍罰鍰;另為適度疏減訟源,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台幣5萬元,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按短匿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後補稅又遭受處罰。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查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至187。

更新日期:201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