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餐飲業已經繳納營業稅了,為何還會被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營餐飲業已經繳納營業稅了,為何還會被課徵娛樂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經營餐飲業會被課徵娛樂稅最常見的情況是店內提供卡拉OK、KTV等娛樂設施供顧客使用,或者提供歌唱、舞蹈、音樂演奏、戲劇、魔術、相聲表演等娛樂活動,因為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的課稅範圍,當然會被課徵娛樂稅。 對於部分業者反映,繳納營業稅與娛樂稅的負擔過重,對此,稅務局表示,業者於店內提供前項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無非是要招攬顧客、提高附加價值與增加營收,如營收未達預期目標,可考慮停止提供該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並立即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停、歇業登記,從申請日起就不會再被課徵娛樂稅了。

更新日期:201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