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廣告代理商契約之業務費用應納入合約總價計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楊美麗代局長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承攬契據是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均屬於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又依同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綜合性廣告公司為企業提供各種市場訊息,並據以研擬產品行銷策略,執行電子及平面媒體廣告之設計製作及刊播工作等,具承攬契約性質,故企業與綜合性廣告公司為執行上述業務所簽訂的合約憑證,應按各項業務費用總價千分之一計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