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地上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及地上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又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土地及地上房屋雖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若符合前述要件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有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