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使用之車輛停放路邊被查獲會被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其所有車輛因老舊、毀損已不堪使用,致無法參加檢驗而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所以棄置路邊,並未行駛於道路,為何仍被補稅及處罰?該局提出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了要補徵該車註銷牌照日到查獲日的使用牌照稅,並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因此,註銷牌照之車輛,有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就會被補稅處罰。該民眾將不堪使用之車輛停放在路邊,因為已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所以就要補稅及受罰。該局特別提醒車主:家中如有無法使用或不想繼續使用之車輛時,請車主儘速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繳銷報廢手續,以確保本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