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否准減免地價稅之處分不服,應在收到30日提起訴願,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對否准減免地價稅的處分不服,應如何尋求救濟?該局提出說明:依據訴願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因該局否准課徵田賦的處分就是行政處分,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果對該處分不服,可以敘明理由,在收到該局否准減免地價稅公文書的次日起30日內,向新竹縣政府或經由該局向新竹縣政府提起訴願。假如民眾對訴願決定再有不服,可以在收受訴願決定書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假使民眾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還是不服,那麼就應該在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但是,如果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仍維持原處分時,該處分的行政救濟程序便已經終結而確定。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對該局之行政處分有異議時,應注意各救濟階段規定的申請期限,以免因為程序不合,遭到駁回,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