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徵「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地方稅務局辦理公聽會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政府96年10月25日公布施行之「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將於100年10月26日屆滿4年,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特別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4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重行辦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縣府基於本縣自治財政需要,以充裕財源,並維護地方景觀之保育、延續及永續發展。決定於100年10月26日屆滿後繼續開徵是項特別稅。七日上午10時業於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二樓舉辦公聽會,以廣納各界意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局長林全祿強調;土石係屬地方有限之天然資源,土石採取人利用地方資源營運獲取利潤,於採取、碎解、洗選及運輸過程產生之外部不經濟,係由全體縣民共同承擔,就其採取行為應負擔合理之稅捐,用以回饋公益,補強地方建設,以減輕負面衝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重行草擬定之「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其中,課徵標準按土石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新臺幣四十元計徵(標售或價購價格每立方公尺低於四十元者,按其價格課徵。);較現行條例每立方公尺課徵新臺幣20元,增加一倍。若順利開徵,以每年土石採取量三百萬立方公尺估計,此項特別稅可徵起一億兩千餘萬元。 是項特別稅課徵範圍及對象,係在本縣境內採取土石者,包括: 一、依土石採取法規定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為土石採取人。 二、機關、事業辦理公共造產採取土石者,為土石採取人。 三、機關、事業辦理標售、價購採取土石或疏濬兼供土石者,為得標人或價購人。 四、依礦業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者,為礦業權人。 五、未依前四款規定採取土石者,為違規行為人。 公聽會中花蓮縣環保局書面提案,對於草案條文第9條未編列比例於土石採取地點景觀維護經費,致使河川裸露地增加,造成揚塵逸散污染,建議予以明定條文並專款專用,以維護景觀復育,永續發展。 與會的玉里鎮劉鎮長則發言表示,該鎮上一年度獲分配稅款金額為500萬元,今年約300萬元,實不敷該鎮道路養護、環境景觀維護復育之支出,在多數鄉鎮財政捉襟見肘的窘境下,希望環保局在環境維護經費方面能給予各鄉鎮大力支持。就此建議,主席答覆將列入紀錄陳報縣府,至於稅款分配比例部分並請財政處邀集鄉鎮(市)公所研商。 另外花蓮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周理事長強調,砂石價格已從每噸350元降為每噸250元,東砂北運又面臨大陸、宜蘭、南投業者之強勢競爭,況砂石業者配合疏濬工程標購土石,並未破壞山林保育,假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按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新臺幣四十元計徵,勢將嚴重影響業者生計,及爾後河川疏濬工程之進度,因此希望能維持現行課徵標準。 對於公聽會中與會代表、業者之意見,地方稅務局林局長表示將彙整後陳報縣長,以作為決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