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依89年1月公告現值為原地價,應以修法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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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依89年1月公告現值為原地價,應以修法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欲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申請依89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應以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該局表示,若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中有部分未作農業使用,嗣後分割,如經查明分割後之整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仍可依89年1月28日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撥打該局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洽詢,地方稅務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