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辦娛樂活動應於舉辦前辦理娛樂稅徵免手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有臨時舉辦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等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申請娛樂稅徵免手續,以免受罰。 地方稅務局指出,按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娛樂稅法第13條規定:「違反第8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因此,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捐機關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有疏失,所受處分頗重。 您如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電話8226121-138,地方稅務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