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為公同共有人者稅單如何送達?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為公同共有人者稅單如何送達?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5條條文於100年5月11日修正。第19條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可以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管理人、使用人為送達對象及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等送達方式,原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修正為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即對公同共有人送達不能僅對1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仍需另行通知其他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

該局說明: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申請復查之時間自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及無應繳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第35條第1項另增修第3款:依第19條第3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及修正該條第4項: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民眾如對該解釋有任何疑義,稅務局歡迎民眾隨時撥打服電話:0800-306969,稅務局將竭誠為您作詳盡說明。

更新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