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合併,原受贈取得並依法免徵之土地增值稅應續予列管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私立學校合併,原受贈取得並依法免徵之土地增值稅應續予列管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私立學校因合併而消滅,消滅學校於合併前受贈且符合私人捐贈供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已移轉為續存學校所有,經查明該等土地仍供續存學校使用,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以續存學校為對象繼續列管並辦理定期檢查作業。 續存學校為財團法人。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受贈之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2倍之罰緩。 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 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聯絡人:謝秀卿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321  

更新日期: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