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解散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祭祀公業解散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非財團法人祭祀公業的土地,原為其派下子孫所公同共有。該祭祀公業於解散時,將其土地變更名義為派下子孫所公同共有,應屬名義變更;如將其土地權利均分給派下子孫,由子孫按平均分得的持分登記為分別共有,應屬共有型態的變更;如將其土地平均分由子孫按平均分得的土地登記為個別所有,則屬公同共有物的分割,均不發生課徵土地增值稅問題。     但未依平均分配原則,而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分割為個別所有時,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是因為無償減少,則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多的人繳納土地增值稅,而取得土地價值較少的人,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贈與稅。     依前述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原地價)之計算,應以第1次規定地價為準,如祭祀公業之土地係於第1次規定地價後自他人移轉而取得者,則以祭祀公業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   聯絡人:張郁翎 電話:331900分機301  

更新日期:201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