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應遞延至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的減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應遞延至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的減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購買土地需要龐大的資金,故常以銀行借款來支應,而其借款利息支出則因土地的用途不同,在稅務處理上會有差異。
該局說明,購入土地係供興建廠房等作營業上使用者,屬於固定資產,其利息支出應作為土地的成本,於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借款的利息支出則作為當期費用;如購入的土地係以投資為目的,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出售土地收入的減項,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部分土地於購買後多年來,並無規劃動工興建等積極作為,經公司說明該部分土地非屬固定資產,乃將其借款利息600餘萬元轉列遞延費用,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倘有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應遞延至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的減項,以免遭受調整補稅。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張婉鈴,電話:04-23051111轉6204)

更新日期:201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