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稅務局因退稅加計利息所寄發之利息所得扣繳憑單,請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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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稅務局因退稅加計利息所寄發之利息所得扣繳憑單,請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而加計利息退還稅款者,稅務局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並寄送「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其所得類別為「5B-其他利息」。

  該局表示,該項加計之利息屬退稅人之利息所得,依前揭規定一律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十。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但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該局寄發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請核對相關資料,如有錯誤,請向該局所屬各分局辦理更正;並請於所得給付年度次年5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申報,以免漏報受罰。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