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市專供社會福利團體使用之免稅車輛,每一團體以3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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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市專供社會福利團體使用之免稅車輛,每一團體以3輛為限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在本縣內之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如該團體在同一縣(市)內設有分支機構,總分支機構之免稅車併計,最多3輛。    該局進一步表示,蓋有申請機關印信及負責人印章的一般免稅申請書、社福團體或機構申請車輛免徵時,請檢附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車輛正、側面照片(車身須標示該社福機構或團體全銜)、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立案證書、章程、法人登記書、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    經核准免稅車輛,該局每年會定期清查,如將車輛移作他用或其他不符免稅要件均依規定恢復課稅。 聯絡人竹南分局:徐仁炳      電話:037-473230

更新日期:201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