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與房屋交換應如何課徵契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與房屋交換應如何課徵契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契稅之核課,係以核定契價乘以適用稅率。所稱契價,係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現行契稅稅率買賣、贈與及占有為6%、交換及分割為2%、典權為4%。如房屋與房屋作交換,交換ㄧ方取得之核定契價超過另一方取得之核定契價時,其差額部分應依買賣稅率(6%)計課,等值部分按交換稅率(2%)計課。例如陳、蔡兩人分別所有甲、乙兩棟房屋,現值分別甲屋50萬元、乙屋40萬元,作不等值作交換,陳君交換取得乙屋之核定契價為40萬元、蔡君交換取得甲屋之核定契價為50萬元,蔡君取得之核定契價(50萬元)大於交換契價(40萬元),其應負擔之契稅為14,000元(交換契價40萬元×2%+差額契價10萬元×6%),陳君取得之核定契價(40萬元)小於交換契價(50萬元),其應負擔之契稅為8,000元(核定契價40萬元×2%)。

更新日期:201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