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而由父母出資興建之屋舍,仍應申報贈與契稅喔!』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而由父母出資興建之屋舍,仍應申報贈與契稅喔!』

    陳女士將自有之建地,以兒子名義為起造人委由營造廠商建造一房屋供兒子結婚後居住,工程款由陳女士按期電匯給營造廠商。一年後兒子收到使用執照不久,也收到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寄發之契稅申報輔導函,經電詢後才知需申報贈與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造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現今尚有許多民眾不知出錢建屋給子女是贈與行為,要申報贈與契稅,若民眾有任何有關契稅的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有面積的限制,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之面積超過以上限制時,原按所有權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所在地順序,依序計算至限制面積為止。為維護納稅人權益,行政院於103年1月13日發布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可以由所有權人自行擇定適用順序,如未擇定,再依原來規定辦理。

 

  如有疑問,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201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