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兼營安親(才藝)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應貼印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幼稚園兼營安親(才藝)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應貼印花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立案之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及幼兒園等開立收取學雜費、材料費與交通費等之收據,依據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可比照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但如兼營兒童美語教學、才藝教室(例如圍棋、珠心算、樂器、繪畫等)或兼營兒童托育中心(即安親班)、課輔班等補習教育性質之收費,則應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一般補習班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不論其上課內容及性質為何,其收取學費所開立之收據需全部報繳印花稅,特別呼籲業者依法納稅,以免受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