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移用牌照或將牌照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最近有民眾反映,將所有車輛的號牌,借供別人使用,結果雙方皆被被處罰。該分局說明如下: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所以無論是移用他車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2倍罰鍰。比如張君將所有甲車的號牌借供李君懸掛在其乙車上,李君駕駛乙車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雖然該2車輛均已依規繳納使用牌照稅,但依上開規定,不論是懸掛他車號牌之車輛或是將號牌借供他車懸掛之車輛,都會被處罰,而且是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的罰鍰。
該分局特別呼籲開車的民眾,千萬不可將牌照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懸掛其他車輛牌照在自己的車上,以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