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夫或妻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離婚,夫或妻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配偶死亡時,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那夫妻離婚時是否也同樣可以不課徵呢?

  該局說明,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間贈與」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夫妻離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亦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提醒民眾,日後土地欲再移轉時,原地價之認定,是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亦即土地增值稅只是暫時不課徵,並非免徵,當再移轉他人時,是要一併徵收繳納。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