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如有對外售票或收費,均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如有對外售票或收費,均應課徵娛樂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臨時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情形,無論是否抵用飲料或餐點費用,其負責人均應於舉辦前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稅務局指出,凡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均應依娛樂稅法第八條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經查獲者,將被處以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緩。 稅務局提醒民眾:上述有收費之娛樂活動,均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繳納娛樂稅,既省時又便利,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納稅義務人若仍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24小時不打烊服務專線03-8226121或至該網址http://www.hltb.gov.tw洽詢。

更新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