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應按期繳納,以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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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應按期繳納,以免荷包失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民眾於接獲稅單後,請依限繳清稅款,以免因未繳納牌照稅仍將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遭加處稅額1倍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指出,現代工商社會,生活忙碌,部分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後忘記繳稅,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愛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舉例來說,甲君於103年3月20日收到愛車103年使用牌照稅單7,120元,繳納期間為103年4月1日至4月30日,若逾同年5月30日仍未繳納,嗣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會被加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7,120元,也就是說,甲君除了繳納本稅7,120元外,還要再繳罰鍰7,120元,總共是1萬4,240元。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免荷包失血,應養成按時繳稅的習慣,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2014/03/31